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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教育基金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来源单位:社会合作处       发布时间:2014-01-08      

  近日,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浙财税政【2013】18号文件《关于公布乐清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263家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我校教育基金会获2013年度、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该项资格的获得既是对我校教育基金会规范管理的肯定,也为基金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浙江传媒学院教育基金会成立于2012年12月11日,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我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此次教育基金会获得税前扣除资格,将有助于浙江传媒学院捐赠人依法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进一步吸引社会各界对我校的支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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