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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评道】解决校园暴力应从法治入手
来源单位:新闻与传播学院       发布时间:2017-01-05      

        12月1日,又一则校园暴力视频在网络上传播。一段标注为湖北十堰丹江口市某中学的打人视频中,短短30秒的视频内,打人男生持钢管在教室内猛打另一男生头部24棍。

        校园暴力如今频频出现,其呈现出低龄化、泛滥化、严重化的趋势,引起社会广泛重视。究其原因,青少年法律意识的缺失占很大一部分。校园暴力的施暴者青少年,多数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完全不考虑后果,没有责任意识,很多甚至引以为傲。

        这种观念非常可怕,包括偏远地区和城市中,都有许多青少年存在“未成年人不用接受法律惩罚”、“即使犯罪也不用坐牢”等想法,法律意识的淡薄令人堪忧。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也会常以涉事者是“未成年人”等为处理原则,可能会出现大事化小等情形。施暴者没有得到相应的处分,极易再次施暴,且对身边的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

严重危害他人与社会的校园暴力,缘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恶劣行为不受制约,必然会影响社会的法治化程度。社会也不会因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就容忍他们的暴力行为。如果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于人格形成期的青少年,恶劣行为不受制约是一件利大于弊的事吗?是保护还是纵容呢?

        我们来看一下其他国家对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定。在美国,一般法规定,儿童7岁以下完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7-14岁无充分证据证明下无刑事责任能力,14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如指控方能证明14岁以下儿童有刑事能力,则被控犯罪儿童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而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中说“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免予处罚,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大致初三以下 “免于处罚”,大致高中生才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范围内。

        如此看来,国外对未成年人年龄的界定比我国低,惩戒依情节而定,更为具体和严格。我国受法律制约的未成年人数量少,惩罚轻,这就从源头上导致了校园暴力犯罪成本低,进而导致了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

        解决校园暴力问题,要从法治入手。要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让青少年“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现在青少年普遍早熟,众多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事件也有着急迫性。所以也建议将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提前,处罚也不能只是简单的“教育训诫”,要实行较之以前严格而合理的惩戒。且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同,“一刀切”的年龄划分也不很妥当,应具体研究,依据案件而定。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应做出出合理惩戒,不能视危害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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