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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版权实务,勇逐电影梦
来源单位:全媒体实验创新中心(研创中心)       发布时间:2020-11-25      

11月24日下午1点30分,由浙江传媒学院主办、华策电影学院承办的“浙传电影学院版权实务”讲座于浙江传媒学院桐乡校区华策电影学院报告厅顺利举办。

本次讲座由周华超主讲,他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深耕版权纠纷领域多年,尤其擅长处理影视版权纠纷,他曾代理诸多国内影视公司的作品维权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认可度。

讲座伊始,周华超以双十一“尾款人”的热点引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历史演进过程。紧接着,周华超分别播放了三个有关体育盛事、综艺节目和音乐作品的短视频,并借此引出了一些版权领域的基本概念。

首先,版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的决定》,他强调,“作品是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和区分于单纯的思想感情和抽象的思想的具体表达,并且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其次,他介绍了由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组成的作品种类和作者的定义,并为在场同学解答了著作权和领接权的具体权益以及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等疑惑。对于“中国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案例中“中超联赛的现场直播画面是否构成类电作品” 的焦点问题,周华超指出:“独创性不应该以高低去区分,只能以有无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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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合理运用电影版权?侵权的界限又是怎样的呢?周华超表示,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随后他以“琼瑶诉于正案”引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借此阐释侵权的维度,引出“接触性和实质性相似侵权都需要定性的标准来评判”的观点。

当谈到在一部试听作品的创作中学生与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时,周华超认为个人作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是最常见的三种作品形式,其中委托作品是解决这三者之间关系最重要的一环,而这一环的核心内容是权力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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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座最后的提问环节,周华超就20级中文三班张紫檀同学所提出的“关于毕业作品中具体情景下的音乐素材的使用是否侵权”这一问题指出,“这与作品本身的热度有关,最核心的问题是考量使用比例的问题,把握好尺度才是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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