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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莞校园案论保障司法独立重要性
来源单位:浙江传媒学院       发布时间:2012-06-14      

  不是因为她反抗了,凶手被轻判
  2011年11月21日,东莞理工学院女生小米(化名),在上厕所时被同校男生敖翔猥亵、殴打,直至扼死。法院依法对敖翔处以死缓,网民质疑“为何不判死刑”。负责此案审理的东莞市中院刑一庭庭长梁聪对此回应说,从轻量刑的因素之一是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

  此言一出,民意哗然。网民无不惊惧地感叹:“如果这个司法逻辑成立并扩展开,那么,广大中国女同胞将陷入一个悖论:当有人企图非礼时,你如果激烈反抗,可能导致自己被杀而流氓不死;如果不激烈反抗,则可能导致法官顺理成章判强奸不成立?”
不只普通公众和大众媒体,甚至一些法学家和律师也都对此加以批评,强烈要求改判死刑和处罚法官的呼声四起。但是实际上判决书中并无此表述。从被害人家属披露的判决书可以看到,判决书原文记载的法院作出死缓判决理由是:鉴于被告敖翔有自首情节,归罪后认罪态度良好,可对被告人敖翔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提到自首情节大家必定会想到药家鑫一案,肯定也会有人这样拿来对比,同样是大学生,同样是故意伤人,同样是自首,为什么一个判了死刑,一个却判了死缓,这也的确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由死刑到死缓,有因可循,其实是司法独立的前进。
  首先,我们先来看下死缓与死刑的区别。实际上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刑种,死缓也是死刑。只不过无须立即执行,判死缓实质就是判死刑。依据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那么请问对于敖翔这样一个患有心理疾病的大学生,身受多年文明教育,在多次犯罪未被告发后由于精神极度紧张伤人致死,他是罪行极其严重的吗?真的是不可饶恕的吗?设身处地思考的话,一个行为能力正常的成年人恐怕听到受害人尖叫也会慌乱的吧。
  其次,不要忽视了自首情节。依据刑法,自首是判决从轻的酌定情节,也就是可以据此从轻刑罚。敖翔是被确定了有自首情节的。倘若我们完全忽略这一情节,那么请问这一法律设置的意义何在?悔罪的意义何在?每一个犯了法的人都不要去自首好了,都极力逃亡好了。这可以吗,行得通吗?这个时候我们倒可以看看药案,网民所纠结的自首情节,不要忘了药嘉鑫是被父母亲手送到公安机关自首的。他死了,不仅仅关上了广大犯罪分子自首的悔罪大门,更关上了中国的文明进步可能的一扇大门。更可悲的是,在今天,我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反而它成了尊重人民感觉的鲜明典范,成了杀人偿命的先祖模板。不要忽视这样一个事实,截止2010年底,全国仅网上在逃人员就有12万人,其中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有2.6万人,如果自首情节变得没有意义,这个数字只会剧增。
  提到米案,不得不提到微博致死,不得不呼吁加强我国司法独立。1997年8月24日,河南郑州某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对该案做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即围绕此事做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对张金柱进行声讨,在新闻媒体的推动下,社会形成了“张金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张金柱判处了死刑,而按照他的犯罪事实,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最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后,媒体的狂热渐趋理性,有的人在反思:张金柱受到的究竟是法律的审判还是媒体的审判。回顾以往案例,在媒体日益发达,微博等自媒体异军突起的情况下,我们到底要如何看待死刑案件中的“人民感觉”。媒体影响力之大毋庸置疑,但问题就在于如今的媒体为了抢头版,不顾事件真实情况,胡乱报道只为了发行量、影响力。况且,在这个人人都渴望做记者的社会,记者的素养大大降低,大多不具备社会公德心,狼来了的故事不断上演,“郭美美”、“酒驾军人”,虚假还是真实,鉴别力极低的社会大众究竟应该相信谁,究竟能够相信谁?“人民感觉”不是不能考虑,只是“人民感觉”正确与否才是关键。保障司法独立,迫在眉睫。米案给广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上了一课,记住身份,记住责任,他们代表的不是个人,是公平,不是大众,是理性,使命不是平民愤,而是对事实的负责。
  不是不能犯错误,不是错了就只是错了,药案、米案,争论仍在继续,不能指望社会在一朝之间解决死刑问题,不能依靠司法机关在一夕之间水平剧增,共同成长或许才是真理。向文明的每一步都是分歧,回头不是争执,是为了更好的前进。(先锋通讯社(桐乡)记者 赵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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