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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间流浪
来源单位:浙江传媒学院       发布时间:2012-11-20      

  11月16日,5名男孩被发现死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街头垃圾箱内,经当地公安部门初步调查,5名男孩是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
  这又是继温岭虐童案之后又一涉及儿童的重大新闻事件,不禁让人心情沉痛。
  “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杜甫的这句诗就这么活生生地发生在我们面前,而且是发生刺痛人脆弱神经的儿童身上。这么悲惨又残酷的事实不应发生在这个时代,它理应是发生在某段我们口中所说的,充满剥削与黑暗的年代。也许,和谐的阳光不能在那个寒冷的雨夜温暖他们,那么他们只能去寻找另一个天堂。
流浪儿童,乞讨儿童,想必每个人都不陌生,我们对于他们的同情,也许早已被强行乞讨等行为折磨得麻木且消失殆尽。
  但是,儿童是特殊群体,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对儿童给予特别保护。我们并不缺乏这样的理念,也有相应的立法。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早在1990年我国就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认肯“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同时,2011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要求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在发达国家,保护儿童的社会组织成熟完善,哪怕是家庭内对儿童的一点虐待,都会有社会组织介入,更别说发生儿童为取暖而惨死街头的悲剧。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主管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管理机构在何处?政府民政,社会救助部门在何处?他们的父母,家庭在哪里?
  首先,官方的社会救助体系和机构就难脱其责。这5个孩子想必在街上流浪,早已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那么为何救助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此迟钝,看不到这些孩子的身影,而要在不可逆转的死亡发生之后,才现身说法。政府部门和社会救助机构的失责,这一点已无法开脱和辩解了。
  贵州毕节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唐光星表示,16日在垃圾箱内被发现死亡的5名男童,都是七星关区本地人,是3名兄弟家里的5个孩子,父母有的在外打工,有的已经离异,有关部门正在联系家属。唐星光强调,尚不能确认他们是否流浪儿童。
  不管他们的身份是否为流浪儿童,我们深知一点,他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与生俱来附着有关生命、生存的一系列政府责任,这并不因他是一个流浪者与否而有所减少。他们尚未具备自立能力,因此需要得到监护;他们应当接受教育,因此需要被社会关切;他们心智尚未成熟,所以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与照料。
  我们都渴望并向往美好的生活,我们国家也在治理去构建这么一个和谐社会。民政部曾经表示,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我们希望这人间的流浪惨剧不再重演,让和谐的阳光沐浴到每个孩子身上。而这也是一个日益强盛的国家理应做到的承诺和责任。(文/先锋通讯社桐乡记者 邱纯儿 责任编辑/邱纯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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