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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原创毁于侵权
来源单位:全媒体实验创新中心(研创中心)       发布时间:2019-11-14      

版权也叫“著作权”,指的是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我们总觉得这些它离我们很远,却殊不知自己的著作权悄无声息地便被侵犯了。当你和他人许久创作一部短片,却在合作即将完结时被对方完成单独署名注册时;当他人偷懒,想在你的组挂名来应付作业时;当你精心经营的公众号被他人大篇幅抄袭时。其实这些都是侵权的表现。看似与你无关,但实际上息息相关。

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以前,中国的音乐软件差不多都大同小异,里面的歌曲也基本都是免费播放和下载,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加强,如今在音乐软件上听歌不再那么容易,有些专辑、曲目需要付费,而有的甚至还未拿到版权,暂时无法播放。

有许多同学发现,自己农村老家的一些小卖部几乎卖的都是“康师博”、“粤利粤”、“雷碧”这些假冒产品,他们不仅有着严重的侵权行为,并且如果消费者食用这种三无产品对身体会有很大的危害。反观现代化城市,“鲍师傅”、“茶颜悦色”这些“网红食品”,由于消费群体庞大且需求不断,也在一直被争相仿造,但迫于经济能力和时间的限制,这些法人一直无法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不止是线下实体经济侵权行为泛滥,网络上也是从未停歇,用户与用户之间盗取创意,创作内容等一系列著作,或者是大用户的用户名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不单单国内有侵权现象,国外也一样,在昆汀蛰伏三年的巨制《八恶人》即将开拍时,一百多页的剧本竟然在网上被泄露。

当然最近讨论得最热的还是屏摄问题,尽管我国已在2017年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就曾经明确指出: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中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录音录像者,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但是粉丝们的热情仍可冲破法律的规范,一旦某当红明星主演电影,网络上到处便会看到观众的屏摄,回头想想自己是否也曾有过此般侵权行为?

盗版行为,由来已久

早在北宋时期,大量翻印盗印印刷物的行为就已对正常的版物印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迫使朝廷规定翻印是违法活动。而到了近现代时期,随着媒体技术的提升,书籍、影视、音乐的版权都遭到了全面的侵犯。

在采访七零后、八零后的群体时,不少人都纷纷表示,只要回忆起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街巷生活,最先想起的都是遍地开花的音像铺和录像厅,还有满地摊的便宜书籍。那时的年轻人们都热爱看电影和听流行歌,但凡攒了些钱,不是买张票,挤在狭窄黑暗的录像厅里看一部刺激的香港武打片或者美国动作片,就是去街上的小摊买一盘音乐磁带,反反复复地能听上好几个星期。说起看书,谁的手里捧着的不是盗版的金庸、琼瑶、《平凡的世界》,还有《圣斗士》和《七龙珠》呢?

七十年代曾经被汹涌人潮挤的水泄不通的电影院在短短十年内就已变得门可罗雀,而取而代之的是录像机和录像带在家庭间的迅速普及,录像厅对各个城市的小街小巷的全面占领。而从普通的录像带到镭射影碟,从VCD到DVD光盘的技术转变,也不过是十几年的功夫。而在这些盗版影碟、光盘快速兴盛的时期,也正是爱看电影的年轻群体迅速扩张的阶段。所有的资源都是盗版,但在版权意思基本为零的时代,没有人会去质疑盗版,更不会有人会为版权发声。

进入二十世纪后,网络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海量的信息资源。在数字时代里尽情畅游时,任何用户都能自由地在网上上传或下载资源,这也使得网络版权问题迎来更大的挑战。互联网带来了电驴、BT、网盘、迅雷,也带来了各类音乐播放器里的免费音乐,书影音以更加轻巧便捷的方式来到了人们身边,而版权一词似乎再次成为了笑谈。

互联网为文化作品传播提供更开放的平台同时,也为抄袭剽窃作品提供了更便利的捷径。侵权成本低、举证维权难,使得文学、音乐作品的抄袭之风盛行不衰。只要不断复制粘贴,从各类的小说里摘取片段加以整合,完整的一部网络文学作品就可诞生,再将影视改编权拍卖出售,就能带来上千万的丰厚利润。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到《锦绣未央》,从《甄嬛传》到《楚乔传》,所有抄袭的网络文学作品一经改编成大热的电视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都远远大过被诉讼判案的赔偿金额。

乱象背后,是市场和群众的纵容

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大众知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脱离温饱束缚,转而追求精神领域的满足,加入到创新创造的行业之中,各种形式的创造越丰富,也就意味着侵权行为存在的越广泛,盗版行为遍布医药、影视、美术、餐饮、建筑等各个领域,那么为何盗版侵权行为发展的如此猖獗,其实存在多方面原因。

以我国为例,首先,改革开放初人们发现我国的制造工艺和水平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是一时半儿追不上的,那么怎么追赶呢?先从模仿开始好了,大量模仿外国的东西进行制造,国家也知道我们是在盗版,但是为了国家的发展,只好默默接受。而且从国外进口费用很高,还有运费,关税,普通人根本买不起,也只有盗版别人的做法。所以从源头来看其实是无奈之举。近日许多文学网站越来越多的收费作品,许多人进行修改剽窃等制作出盗版作品,吸引读者去看,这是严重侵犯了作者的权利,甚至有着“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分享心理来传播,没有系统了解一定的版权法知识,就会很有可能在侵权别人的同时,自己也在被侵权。

其次,消费者没有版权意识。中国的版权法是1990年才颁布的,而且是社会发展创造创新发展迅速倒逼中央作出的改变,因此是滞后且不够完善的,所以很多中国人并没有真正的认识到版权的概念以及怎么树立版权意识同时尊重他人成果。在日后的消费活动中很多消费者购买的目的就是满足自己的个人需求就可以,不会关注所购买的是否正版。随着科技发展,盗版技术越来越高,已经与正版没有什么差别。同时一些消费者的惯性及养成,不会在乎正版盗版,认为反正买盗版已养成习惯。也有很多人不知道要复制、翻译、改编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所以消费者版权意识的缺乏,也是盗版泛滥猖獗的主要原因之一。

同时,国外的盗版行为也不容乐观,其中美国、印度、法国的盗版比例和数量也很惊人,而国外与国内的的盗版侵权行为不尽相同,曾有美国人对中国留学生带入的盗版小说表示惊奇并且很感兴趣,但美国自己其实也存在很多地下盗版行为,比如盗版碟片等,其实是与社会发展有很密切关系的,美国作为历史较短但经济发展及其发展迅速的国家,贫富差距以及文化水平差距的问题严重,精神追求和物质追求的不平衡导致很多人没有钱去追求样样正版,也没有途径去追求,所以在这样的较底层的环境下,盗版行为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

保护原创,迫在眉睫

在版权治理法制化这一方面,中国在版权保护领域曾比世界慢了106年——1886年9月9日,人类签订了对写作者影响巨大的著作权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遥远的106年后,也就是1992年,中国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

比起《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久远的历史,我国的版权保护立法可谓相当年轻: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至此作为文明古国的中国才有了第一部较为完备的版权保护法案,并且在2010年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而负责管理相关事务的国家版权局则成立于1985年6月28日,是日文化部呈报国务院,建议在文化部设立国家版权局。7月2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文化部的建议,自此中国的版权机构就诞生了。版权的侵权问题也可以像其他纠纷一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法依法处理了。

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是用于私人享受的音乐都是需要取得授权的,更别提饭店里那些用于商业用途的歌曲。据19电编1班某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同学表示,他曾通过一些非正式网站下载了许多本该在开通会员或单独购买后才能播放的歌曲,并通过本地列表扫描的方式将这些歌曲加入自己的在线歌单,从而在某音乐软件上听着本该播放不了的歌曲。但是在软件更新之后,这样的小伎俩变得不再有效。一开始的时候他使用断网的方法来应对这一改变,但是随着版权意识的增强,他毅然浪子回头,决定“补票”——付费购买这些歌曲:“说实话,买下来之后确实是听着更有底气了,付了钱之后的感觉到第几就是不一样。”

相比之下,身为电影界的标杆人物,史蒂芬·斯皮尔伯格的版权意识无疑是出色的。众所周知,影片《头号玩家》中出现了大量“致敬”的画面,而每一个“致敬”对象的使用都是经过了原创作者的同意的:除了华纳本身的版权,导演还找了二十世纪福克斯、迪士尼、环球、派拉蒙和索尼五家公司要授权。《著作权》里面有提到: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将别人故事里的人物加入自己的故事不是不行,但是征得原作者同意后才算得上是皆大欢喜。

版权的维护,从来就不仅要靠法律的约束和政府部门的监管,我们每一个人的自律同样也是不可或缺的。鸡蛋从外部打破是食物,从内部打破才是生命。只有大家都自觉尊重创作者的心血,才能使版权真正成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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